武汉江汉区法院太强大了

18 08 2009年

作者:逐草天涯

武汉这个区法院太强大了!现在都和谐社会了,这帮人还敢顶风违法,胆量不得不让俺佩服一下 :-)
这个强制执行裁定书的签发是有瑕疵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这个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上被执行人写的是老方的太太的名字,或者指名帐号和户名(方太的名字),那么这份裁定书是有瑕疵的。敢于出这份裁定书和敢于签字的法官,要么是新手,要么就是武松—-胆子太大了。
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官司的结果分两个阶段。法院先出判决书,然后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者的内容必须完全依照前者做出,裁定书上一般有“将被执行人财产XXXXX怎么样怎么样”的字眼。
关于财产,强制执行裁定必须说明被执行的财产与判决书上判决的关系,也就是必须确认被执行的财产(银行帐号)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一般实践中,被执行的财产的来自三方面:一是在起诉前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二是判决后再裁定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三是执行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来签发强制执行裁定,同时执行庭也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然后确定执行方案。
当法院收到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由执行庭发现财产线索的时候,必须核实该财产的所有人。尤其是当线索是原告提供的时候,法院必须依法核实。否则判了张三,法院却把李四的财产执行走了,那社会不是乱了套?
所以,江汉区法院的这份执行书有重大问题。
问题一:签发执行书的法官有没有依法核实该银行帐号的所属权与被执行人(也就是老方的关系)。如果有,法院内部应该有书面说明,证明该帐号属于老方的财产,是在执行范围内。那么这个书面说明显然是错误的,理由参见彭剑的帖子。如果没有,那么裁定书的签发程序显然不对。
问题二:该财产线索如何取得?如果是法院取得,那么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法院执行庭必须有要求银行查询的函和查询记录。如果是原告提供,则法院必须有核实程序。这个程序到底有没有?
至于执行书的送达,可能江法和肖玩了个花样。他们故意在寄送的时候写错地址,等邮件退回后,可以借口邮寄无法送达,然后找个公证处做公证送达。这个以后可以核实,但是很难追究谁的责任。
俺的建议是:
一。将银行存底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和请求信书面发给江法要求核实(否则有人伪造法院文书怎么办?),并对裁定书要求复议,请求执行回转(也就是将钱划回来)。
二。向江院的上级法院武汉中院实名举报,举报某些法官有不正当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该行为与肖有关。我党规定,实名举报是必须有书面结论的。哪怕中院把举报信转给江法,对某些小人也是一种震慑。
三。在北京向中纪委举报,内容同上,理由同上。
四。联系公检法系统报刊杂志的记者,多找几个,看有没有记者有兴趣就此事写篇文章。一般在北京多少都会有记者感兴趣。他们拿着题目下去武汉采访,毫无风险,好处却是大大的。即使文章被和谐或者本人,他们去采访本身就足够震慑江法的某些人了,也让江法的领导权衡一下,为了日后做泌尿系统手术能开后门而现在冒这个违法违规风险是否值得。
五。写文章投稿到公检法系统或者青年报或者经济观察等,如果他们能发当然好,不发就算了。
原来的判决书虽然荒唐,但是基本查无实据,很难告倒被肖买通的败类。这次是法院在执行裁定书的程序上出现瑕疵,铁证如山,抓住裁定书出具的程序问题,应该可以打赢。
祝老方好运!需要捐款说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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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回复 to “武汉江汉区法院太强大了”

18 08 2009年
Ling (13:26:34) :

支持一下

19 08 2009年
sk8man (02:05:39) :

如此这般划走方夫人银行账户的款子,其实就相当于:A公司与B间公司合作(相当于结婚),法院判A公司赔偿C公司100万元,结果法院以B公司是A公司的合作伙伴为由,从银行划走B公司银行账户上100万元。

19 08 2009年
wenrudao001 (03:59:34) :

我觉得向中纪委举报江汉区法元肖院长,向最高法院举报江汉肖院长,向湖北省高院举报江汉高院长,向湖北省纪委举报肖院长,就实名举报.举报他枉法判决,荒滩执行.一定可以推翻他的.

20 08 2009年
叶思平 (07:12:07) :

感谢方先生文章几年来对我的科学启蒙
方先生是我做人的榜样
需要捐款或其他帮忙说一声
我每天为生计忙碌,一直奉方先生为明灯
真心感谢您!
您是我心中的脊梁
携妻及儿子真心感谢您
读君一文,胜读十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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